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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两晋墓葬出土的墓志类铭文砖

时间:2026-07-13 01:50:13 点击: 【字体:

秦汉以来,我国墓葬中素有题榜刻记的传统。至少到东汉时期,地上刻志立碑,地下埋葬买地券、铭文砖等已成习俗。东汉末年曹操下令禁止厚葬立碑 ,魏晋统治者多依故事,推动了以“禁碑令”为代表的自上而下的丧葬制度改革,故墓中埋葬铭文砖的习俗在薄葬制度下愈发盛行。这些铭文砖内容各异,大致可分为记录有制砖或埋葬时间的纪年类、以工匠刻写记录为主的纪事类、以丧葬吉语为主的吉语类和记录有墓主信息的墓志类四种。其中,墓志类铭文砖因其内容与墓葬本身和墓主人息息相关更显特殊,颇受关注,通过跨类型、跨时空的特征分析,可进一步阐释其反映的社会与丧葬文化内涵。

两晋墓志类铭文砖的形制与内容

我国古代墓葬中出土的铭文砖大多已被收录成册,如《中国砖铭全集》《中国古代砖刻铭文集》《河洛墓刻拾零》《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汉魏六朝墓砖铭文辑录校释》《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等,加之近年来考古简报和报告中的新出铭文砖,两晋时期的铭文砖数量已达两千余方,其中墓志类铭文砖占据较大比例。这些铭文砖根据形制的不同,大体可分为阴刻和模印两型。

阴刻型铭文砖,取材于普通墓砖,有长方形、扇形、楔形等,通常于砖坯或成砖上直接刻写文字。字体包括隶书、楷书及草书等。如洛阳孟津出土的“张胜砖”,长方形,正面阴刻“元康二年正月十六日汝南张胜年四十五下地”,反面阴刻“关部曲将燕国孙龙妻”,详细记录了墓主的籍贯、姓名、年龄、埋葬时间、身份以及配偶的姓名和官职等信息(图一,1)。又如洛阳地区出土的西晋“李钱妻砖”,扇形,根据刻痕推测应是先刻于砖坯上之后再进行烧制,铭文仅一面,刻“大安三年四月四日军司马李钱妻侯年廿居左鼓吹署中南头第二巷姓李”,楷书,记录着与墓主相关的一概信息(图一,2)。

模印型铭文砖,多以模印阳文的方式印在砖的两侧或两端,有的砖上还会装饰有各种纹饰图案。字体以隶书和楷书为主,还包括一定数量的反书。该型墓志类砖如湖北黄梅县松林咀西晋纪年墓中出土的多方铭文砖,均为长方形,侧面模印阳文,内容为“元康四年九月大岁甲寅晋故中郎汝南冯氏造”(图二,1)。从铭文内容来看,墓主“冯氏”为汝南人士,曾担任西晋中郎一职。“汝南”在西晋时属今河南东南部,因此墓主应是迁移至湖北。此铭文砖一墓多块且内容相同,显然是主家在造墓过程中要求制砖窑厂模印制成的。又如浙江杭州萧山老虎洞遗址南朝墓出土有数方铭文砖,均为长方形,侧面模印“宋景平元年太岁癸亥七月许作”“会稽永兴西乡相藏里许督自书之”等,记录了墓主的籍贯、姓名等信息(图二,2)。从内容上来看,该墓出土的“许督”铭文砖由墓主自书,应是生前预制的随葬物。

还有的墓志类铭文砖会同时记录其他信息。如浙江余姚太康八年西晋墓出土的铭文砖,长方形。正面横向模印“会稽孝廉晋故郎中周君都船君子也”,记录有墓主周君的籍贯、官职、姓氏、身份。侧面竖写“太康八年八月已亥朔工张士所作”,记录有制砖的时间与工匠的姓名(图二,3)。该铭文砖兼具墓志与纪事双重属性。

图二 模印墓志类铭文砖标本

1.湖北黄梅县松林咀西晋纪年墓M1出土 2.杭州萧山老虎洞遗址南朝墓M1出土 3.浙江余姚西晋太康八年墓出土

两型墓志类铭文砖的特征差异

根据考古资料,两晋时期的墓志类铭文砖大体分阴刻和模印两种形制,且同一墓葬中基本仅见单一形制的铭文砖,两型铭文砖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作方式不同。两型铭文砖均以陶制小砖为基材,阴刻型铭文砖通常直接在砖的正反面阴刻文字,较为方便,在形制、字体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模印型铭文砖则多在陶砖的侧面模印铭文,因此需要制作特定的模具,成本较高。

时空分布不同。初步统计,阴刻型铭文砖的纪年时间集中在西晋武帝太康年间至惠帝太安年间,东晋墓中也有少量发现,而墓志类铭文砖则集中出土于洛阳地区,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模印型铭文砖在西晋至南朝各时期均有发现,以西晋早中期及南朝刘宋最为集中,空间分布广泛,覆盖长江流域及以南大部,涵盖安徽、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四川、福建、广东、云南等各地。

用途不同。阴刻型墓志类铭文砖较为特殊,多是作为标识墓葬的随葬品,一般作为墓志的替代品。而大多数的模印型铭文砖通常与普通墓砖一样作为墓葬建筑材料,如江西吴县张陵山M4中同时埋葬墓志与铭文砖的情况说明二者作用不同,也有如安徽武庄村永熙元年纪年墓将模印墓志类铭文砖置于甬道拱顶正中,具有特殊意义。

所属墓葬等级不同。出土阴刻型墓志类铭文砖的墓葬以洛阳地区小型单室土洞墓为典型,墓主多为一般平民,少数为下层官吏或其家属配偶,随葬品仅包括陶器、铜钱和铭文砖。而出土模印型墓志类铭文砖的墓葬在形制、规模等方面都表现出较高的等级:以砖券墓为主,墓室长3.5~5米、宽1~2米,常出土有青瓷器、玉器等绝非一般平民所有的器物。从墓葬规模和出土器物的情况来看,这些墓主至少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甚至是地方豪强。

不同形制铭文砖的来源

从出土实物资料来看,两晋墓葬出土铭文砖的形制已相当成熟,对其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可知,两型铭文砖均源于前代,但发展演变的过程有所差异,呈现出不同的演变序列。

阴刻型铭文砖在砖室墓发展之初就已出现,如山东西汉定陶王墓中就有出土。至东汉时期,此型铭文砖的使用已相当广泛,其中东汉刑徒砖的形制与内容已与两晋墓葬出土的墓志类铭文砖基本一致。1964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在偃师发掘了五百余座刑徒墓,发现刑徒墓砖820余方,用各种残缺的建筑大砖刻写,内容主要为刑徒的姓名、籍贯、刑名和死亡时间等,纪年时间自东汉明帝至灵帝时期。此后,洛阳偃师、孟津等地出土一批西晋早期的官奴婢砖,内容与东汉刑徒砖类似,但墓主为曹魏时期的官婢。近年来,孟津朱仓又出土一批西晋早中期的铭文砖,墓主多为一般平民或下层官吏,铭文内容包括墓主的死亡时间、年龄、籍贯、官职和身份等。观察发现,阴刻型墓志类铭文砖具有一条完整的发展脉络,尤其在这一阶段低等级墓葬的墓主身份和丧葬习俗上存在明显的一致性。

但到西晋中晚期后,其使用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出土此类铭文砖的洛阳小李村瀍涧大道西晋墓、安徽马鞍山孟府君东晋墓、南京雨花台东晋纪年墓等墓葬均为券顶砖室墓,墓葬的等级和规模远超东汉刑徒墓、西晋官婢墓和平民墓,部分铭文砖上还记录有墓主官职。表明这一时期阴刻型墓志类铭文砖的使用范围出现了向上层阶级扩大的趋势。

模印型铭文砖的形制较早见于西汉的建筑用砖,如西汉常见的“富乐未央”砖、“益延寿”砖等。墓葬中用小砖模印铭文则起于画像砖题记,内容简单,一般仅有画像名称或纪年信息。小砖墓的盛行进一步推动了这类铭文砖的使用,但铭文内容多以纪年类和吉语类为主,并持续发展至两晋之后,墓志类铭文砖的数量明显增加。典型如陕西安康地区砖室墓中出土的东汉晚期至南朝的模印型铭文砖在形制、工艺和铭文内容上前后保持延续,显然是同一葬俗得以继承发展的结果。

墓志类铭文砖与归葬习俗

墓志类铭文砖相较于其他类型铭文砖,其特殊性在于详细的铭文内容所描述的人物形象和展现的时代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墓志类铭文砖中往往记录有墓主的籍贯信息,但铭文中的籍贯与墓葬所在地往往是不一致的,且不同形制的墓志类铭文砖均呈现出这一特征。

事实上,早在东汉刑徒砖上,铭刻的籍贯多数就非出土地,李永增统计东汉刑徒的来源包括10州51郡国248县。上述西晋官婢砖中也明确墓主为鲜卑婢、羌婢或虏婢,这些墓葬主人多是当时因战俘、政治等因素被迫离乡至洛的外来人口,但却有人为其刻文葬志,俨然是当时的一种特殊葬俗。在洛阳朱仓西晋墓地出土铭文砖的分析中,张今认为“墓主大多是从各地来此的新移民”。南京雨花台东晋纪年墓、安徽马鞍山东晋墓和江西九江玉兔山晋墓等墓中所出的墓志类铭文砖的籍贯地址,对应的都是两晋时期为安置北方来民在当地设置的侨置郡县。以上内容所反映的正是汉晋时期社会中频繁的人口迁移现象,由此看来,这种为客葬他乡者刻写铭文的丧葬活动与当时的人口迁移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受族葬制度和丧葬文化的影响,汉代仍保持着“丧归旧茔”的习俗,晋承汉制。因此客死他乡者多会进行归葬或改葬,有不归葬者也是因贫穷、道远或其他客观因素。《论衡》有“世谓人死为鬼,有知能害人”的记载,说明汉代的鬼神观念已相当成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葬俗。子产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余英时借此认为“鬼归同义”,这从鬼神观的角度解释了汉人要求魂归故里的社会原因。刑徒、官婢和社会下层的平民作为当时的低等级人群,死后大多无法归葬,此时或将铭文砖作为精神寄托的物质载体,采用埋葬带有籍贯的铭文砖来实现“归葬”的象征意义。

另一方面,东汉末年至两晋时期战乱频繁,驱使百姓向相对和平的区域迁徙;社会稳定时期,官方也会因郡县空虚而通过移民以充实地方。如建安二十四年“绥怀开导,百姓自乐出徙洛、邺者,八万馀口”,魏明帝时期 “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等。西晋永嘉之乱后更是出现“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的衣冠南渡,且南渡人群中士族官僚占比显著,因此同时期南方地区的晋墓与洛阳平民墓形成鲜明对比,但随葬墓志类铭文砖的葬俗却得以发展。可见,在因移民、战乱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南迁后的贵族也受到这一葬俗的影响,如谢䚠墓志直言自己“假葬建康”,届时回归荥阳旧墓,显然是通过墓志铭文来表达自己归乡的企望。

总结

综上所述,两晋时期墓葬中出土的继承自前代的铭文砖呈现出两条不同的发展脉络,阴刻型与模印型铭文砖在形制、内容和埋葬环境上的差异,本质是不同阶级人群的丧葬习俗有所不同,这直接体现在铭文砖的使用方式上。而其中,墓志类铭文砖因受到历史因素、现实条件和社会观念的多重影响,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却承担起共同的象征与寄托意义,表明在汉晋时期大一统的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所形成的共同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对丧葬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