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市场执法
典型案例
为持续推进深入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压实经营主体守法责任,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守护文旅行业良好口碑,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聚焦群众关切,加大执法检查与案件查办力度,对侵害游客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一
案件概要
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线索,2025年12月,黑龙江省交通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实,内蒙古易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组织游客出行过程中,违规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接旅游客运业务。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责令内蒙古易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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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解说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审核交通、住宿、餐饮等合作供应商的合法经营资质,严禁选用无资质车辆、无证经营商户等不合格主体提供服务,切实保证游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参团出游时可主动监督旅行社履约行为,如发现使用无营运资质车辆、违规供应商等违法情形,可及时向文旅、交通等主管部门举报,共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二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件概要
2025年10月,我局接到投诉,龙江国之旅游(山东)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汉京旅行分公司未与游客付某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投诉内容属实。
法律依据
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理结果
责令龙江国之旅游(山东)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汉京旅行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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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解说
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未签订合同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缺乏书面依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及费用构成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擅自变更行程、强制购物等违约行为,旅游者面临举证困难;发生纠纷后,退费及损失赔偿缺乏合同支撑,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参团出游时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正规包价旅游合同,仔细核对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妥善保管合同及付款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三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概要
2025年10月,我局接到投诉,游客尹某称某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售卖“三无”产品。经执法人员核实,投诉人参加的旅游团队接待社实际为通辽市绿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经其委派的导游兜售物品行为属实。经调查,导游员王某在接待通辽市绿洲旅行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旅游团队的过程中,存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该导游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处理结果
对导游员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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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解说
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所售物品往往质量低劣、价格虚高甚至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既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又降低旅游体验质量,部分商品可能危害旅游者健康安全。个别导游在推销过程中行为过激,甚至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因交易行为脱离正规经营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时旅游者维权渠道不畅。组团社及接待社应当切实履行对委派导游的管理职责,发现违规兜售行为须及时制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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