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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3月20日起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全面压实

时间:2026-03-20 18:10:10 点击: 【字体: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规定》针对食品销售连锁经营场景,细化管理要求、推出创新举措,全面压实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明确“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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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确定义边界,厘清主体权责

《规定》对食品销售连锁经营相关主体作出清晰界定,明确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是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食品销售活动;同时界定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核心职责范畴。

在主体责任与资质要求上,《规定》明确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02 完善管理体系,严守风险防控底线

在制度建设层面,《规定》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在风险防范与日常管理上,根据《规定》,门店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处置并上报,分支机构汇总共性问题、督促整改并上报总部,总部统筹分析问题、处置系统性风险并全面排查整改。同时,企业总部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每年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由于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食品安全责任作为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在配送模式方面,《规定》提到,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配送的,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03 推出三大新举,强化监管惩戒力度

据悉,《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举措,一是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中枢,总部必须扛起责任,更不能当甩手掌柜,不能“只收费、不担责”。《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责任义务。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二是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要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强调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门店、分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分支机构、企业总部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提出解决措施,确保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三是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州日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意欢)